为落实好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激励品学兼优与贫困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圆满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学生资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晋教财[2016]155号)精神,现将我院开展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奖励资助高校优秀学生、贫困生设立的专门资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各系(部)、各分院、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系(部)、各分院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坚持学生自愿申请,集中考评审核的原则,杜绝评选工作中的“人情风”、“平均主义”和“轮流坐庄”。
(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长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是评定推荐工作的依据。各系(部)、各分院对下达的推荐名额要分清类别,明确等级,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状况较好的学生不能列入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范围,否则,一经举报,学院将取消该生奖项并收回名额。
(三)各系(部)、各分院要深入调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务必保证一些家庭情况确实困难,但没有及时向班主任老师、学校提出申请资助的孤、残、单亲家庭同学获得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详细标准参见《长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必须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各系、各分院拟推荐受奖助学生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请务必在9月30前完成,并将所需材料在10月10日之前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国家助学金材料上报时间为10月23日之前。各系(部)、各分院将评定名单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报材料包括:(1)贫困生认定表(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纸质和电子版);(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附A4纸打印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上表格的电子版可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若学生首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需要上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各系(部)、各分院自行留存,不需要上交学生处。若学生已经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情况并无太大变化,不需要提供家庭情况调查表,直接进行贫困认定即可。
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建行卡号,于10月23日前上交学生工作处。
附件1: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