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班:
为落实好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学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第二批)的通知》(晋财教〔2021〕5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开展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推荐工作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系部要严格按照《长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坚持学生自愿申请,集中审核的原则,杜绝评选工作中的“人情风”、“平均主义”和“轮流坐庄”,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程序进行。各系部对下达的推荐名额要分清类别,明确等级,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不能列入国家助学金范围,否则,一经举报,学校将取消该生奖项并收回名额。对助学金初审结果应先经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必须留系部办公电话、学生处办公电话(0355-2178414),并留下公示期间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工部。
(三)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做到精准认定。各系部要深入调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符合资助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对原建档立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要重点予以保障,各系部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四)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各系部要认真统计本系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建立贫困生档案,在分配助学金名额上应覆盖各班的“六类学生”,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杜绝“一刀切”。
(五)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导出的重点学生(由学工部提供),如果学生提出申请,各系部可直接对学生进行认定、评定,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六)各系部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七)在评定国家助学金前,各系部必须与辅导员进行廉政谈话,并与各班辅导员签署《承诺书》。在评定时,不能采取班级投票、上台演讲等方式,应对班团干部、宿舍成员、学生代表及学生本人做个别访谈,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八)资助等级及标准:由于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资助等级分为三档,资助标准调整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4000元/年;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3300元/年,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2600元/年,分两次发放。
(九)各系部要进一步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并对受助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受助学生存在高消费行为,立即取消该生本次助学金享受资格并追回受助资金。
二、工作日程安排及报送材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请务必在12月1日前将所需材料报送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个人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辅导员承诺书、班级评议过程、公示影像资料等各系部自行留存不需要报送。
报送材料:
(1)《长治学院贫困生认定汇总表(助学金)》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
(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1份;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1份;
(4)《2020-2021学年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
(5)各系部党总支副书记签署的承诺书;
(6) XXX系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附:长治学院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长治学院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序号 |
系部 |
特殊困难 (一等) |
困难 (二等) |
一般困难 (三等) |
1 |
中文系 |
79 |
157 |
73 |
2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31 |
62 |
30 |
3 |
历史与旅游管理系 |
55 |
110 |
64 |
4 |
法律与经济学系 |
51 |
102 |
64 |
5 |
外语系 |
57 |
114 |
48 |
6 |
教育系 |
47 |
93 |
37 |
7 |
音乐舞蹈系 |
48 |
97 |
70 |
8 |
体育系 |
35 |
70 |
35 |
9 |
美术系 |
44 |
88 |
56 |
10 |
数学系 |
60 |
120 |
47 |
11 |
物理系 |
60 |
120 |
63 |
12 |
化学系 |
53 |
106 |
42 |
13 |
生命科学系 |
48 |
97 |
41 |
14 |
计算机系 |
58 |
117 |
56 |
合计(人) |
726 |
1453 |
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