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根据高校安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指在校学习期间,3人(含)以上到校外进行的实习实训、学科竞赛等教学活动及参观学习、社会考察、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等非教学活动。
第三条 由系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对集体外出活动必要性、可行性及安全性的审核把关,明确活动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组织参与社会上危害或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集会、游行等违法活动,不得组织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出校的郊游、休闲、娱乐类活动。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组织单位党政负责人对集体外出活动安全负总责,必须指定带队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明确带队教师为外出活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带队教师要保证联络畅通。
第五条 学生集体外出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集体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集中专项安全教育。
第六条 从严从优选择交通方式,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和利于学生安全出行的车辆,严格履行租车手续、签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七条 集体外出活动时,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与学生干部的指挥和安排,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学校。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活动期间,不得擅自脱离队伍,不得擅自外出饮食,严禁私自下水游泳。学生违反上述要求,造成事故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误报、漏报、瞒报,并及时组织救治,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九条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提倡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相关封闭、封控区域。严格执行属地及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外出须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以及对事故迟报、误报、漏报、瞒报信息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组织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外出活动类型认真填写《长治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签订《外出安全承诺书》,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教学活动类由教务部审核,非教学活动类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者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规定内容。若遇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全校各类学生干部有责任及时向辅导员或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告知未经批准的学生个人或小团体私自外出活动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