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治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等教育方式。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除考试舞弊外,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的;
(四)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四)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可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助学金及其他各类资助项目,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放的奖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公寓、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造成遮挡灭火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或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注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成立、加入传销组织等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扰序滋事,或煽动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打架斗殴,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酒后扰序滋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开场所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海报、展板、横幅、墙体涂鸦等宣传品,或在树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在公众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账号,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学术、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缺席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缺席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缺席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缺席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缺席5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缺席达两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1日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在教学周内(不含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擅自离校,连续达2日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达5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达7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达1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达10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或课程作业、调查报告等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任何形式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且情节严重的;
(四)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篡改他人信息将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
(六)故意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在教师阅卷过程中或其他情况下被发现有作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将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座位调整安排的;
(三)未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考试证件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但情节轻微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出入考场的;
(八)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
(三)擅自以学校、系部等机构、单位或学生团体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加相关活动的;
(四)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
(五)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的。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涂改公章、注册章、成绩单、文件、证件、证明、档案,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新冠肺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一)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的;
(二)擅自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的;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四)破坏宿舍区环境、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在宿舍内吸烟,经教育不改的;
(六)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七)在宿舍乱接电线、插座或使用违规电器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八)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危险物品的;
(九)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未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宣传或开展活动,对社团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课堂、学籍、资助、奖励、就业、社团、户籍、图书馆、教室管理制度或其他校规校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干扰、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正常履职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节 其他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或依据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屡次违纪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属日常行为的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处理;属考试作弊、学术诚信行为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系部处理;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由保卫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系部处理。
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由系部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
(三)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
3.处分的种类、期限;
4.申诉的途径、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安排辅导员与违纪学生谈话。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
第五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保卫部实施劝离。
第五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一般程序是: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向所在系部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废止。